第一足球网

图片
寿险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第一足球网: > 保险文苑 > 寿险新闻 > 正文

新残标生效后,约定适用旧残标的保险合同如何赔付?

2021-03-15 15:10:22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龙岩消保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一、案例背景

2013年12月,投保人何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12月至2041年12月。该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某保险公司按照1999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旧残标”)给付保险金。2020年3月,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旧残标,被保险人不能达到伤残赔付标准;而何某则认为,从2014年1月1日起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残标),而其自身按照新残标可构成伤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残标进行赔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龙岩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消保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案例分析及调解结果

本案焦点在于:新残标能否直接替代《比例表》在本案中作为理赔依据?

市消保中心分析认为:

新残标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属于金融行业内使用的推荐性标准,虽具有先进性,也进一步保障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但并不具备强制性,本质上属于技术类文件,各单位或组织均有权选择采用与否。由于新残标相对旧残标扩大了对伤残的保障范围,故二者出险率和赔付率不尽相同,在保险费率精算上有一定的差别,因此硬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依据旧残标的精算基础上收取保费后,却按照新残标进行赔付,略显不公,对其经营及偿付能力也有负面影响。

经市消保中心专业的解释和充分的沟通后,何某对新旧残标的适用有了重新的认识,保险公司也充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核定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各做让步后达成了和解,本案纠纷圆满化解。双方还及时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新合同依据新残标收取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责任。

三、案例启示

旧残标自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后,至2014年已实行超过15年,故市场中存有大量此类有效意外险保单,保险消费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以适用新残标,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发函要约消费者变更合同,防止新旧残标适用纠纷,以主动、及时的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