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励「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4期 人口老龄化是新时代我国面临的现实挑战。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占比19.8%。据测算,到203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攀升到30%以上,社会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失能人群的比重也在持续攀升。根据中国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2015年我国失能人口总数达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预计这一数字在2025年将达到7200余万,2030年或将破亿。 失能人群的照护问题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家庭人口结构出现巨大变化,家庭的小型化促使护理失能老人的方式发生改变,家庭可投入照护的人力资源越来越少,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如果有老人进入失能状态,家中的一个健康劳动力就不得不全职照护老人,从而令整个家庭进入失衡状态,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就成为养老服务中的难中之难。因此,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成为国家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困局的一项重要部署。2016年,人社部发布《第一足球网: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长护险政策体系,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2020年,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第一足球网: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长护险试点范围,并就保障范围、筹资方式等出台指导性框架。2023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试点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创新商业长护险发展思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经济灵活的长护险选择。但整体来看,我国长护险发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汲取其他老龄化程度较高国家长护险发展的成熟模式,总结国内长护险试点的经验教训,推动长护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不断满足老龄化社会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照护需求。 20世纪70年代,长护险在美国诞生,随后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继出现并得到充分发展。从长护险制度已较为健全的国家实践看,主要有三种发展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美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内置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主要由医疗保健计划(为65岁以上老年人及伤残者提供失能照护服务)、医疗救助计划(为低收入者提供失能照护服务)组成。由于前两者对参保人年龄和收入限制较大,且在照护时间和额度上不能完全满足参保者需求,美国商业长护险发展较快,目前已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灵活、自由、多样的发展优势。在投保方式上,可支持个人、团体承保,保单可选择独立签发、作为寿险保单批单签发,还可支持寿险与长护险保单转换等方式。在条款设定上,多数长护险保单通过设置豁免保费条款、制定通货膨胀条款等方式增加吸引力,缴费期限也可选择趸交、10年缴清或到退休时缴清等多种方式,有的产品还支持保单展期。在待遇给付上,可选择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种方式,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便利。 到21世纪初期,美国长护险发展进入鼎盛时期,约有130余家公司销售商业长护险产品。但随着历史销售的商业长护险逐步进入给付期,初始定价过低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初主要的定价假设较实际发生很大偏差,保险机构面临巨额亏损风险,商业长护险发展进入重大调整期。一方面,经营商业长护险的保险机构数量锐减,很多保险机构为及时止损作出停售决定,目前只有十余家保险机构仍将长护险产品作为一个独立险种销售。另一方面,继续经营长护险的保险机构对长护险种产品形态及定价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外,为支持商业长护险健康发展,2011年奥巴马政府签署《社区生活援助和支持法案》,由联邦政府向公众出售商业长护险,并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购买人群范围。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利好长护险未来发展,但很难改变单一长护险产品市场急剧萎缩的局面,将长护险责任附加在寿险或其他产品上或能为商业长护险发展带来新增量。 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作为欧洲较早面临老龄化问题的国家,德国政府1994年出台了《长期护理保险法》,通过立法建立起社会长护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双轨制”法定长护险制度,按照“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社会医疗保险者自动参保社会长护险,参保商业健康保险者必须加入商业长护险。在投保选择上,低收入者必须参保社会长护险,费用由政府、企业、员工按比例共担;高收入者可以自行选择加入社会长护险或购置商业长护险;无收入或低于一定标准收入人群可以免除缴费义务,失业者的长护险保费由失业保险金承担。在资格评定上,由国家健康保险疾病基金医疗审查委员会委派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识别、验证和评估,按照国家统一的现场评估标准确定是否符合受益标准及护理级别。在待遇给付上,被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服务给付、现金给付或混合给付,现金给付占比相对较高,还可用于购买亲友或邻居的照护服务。给付对象也最为广泛,不仅包括65岁以上失能老人,还包括各个年龄段的失能者、精神病患者等群体。在服务供给主体及形式上,德国的长期护理服务主要有居家养老护理和机构养老护理两种方式,但政府更倡导居家养老。这种长护险发展模式充分调动了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不仅避免了完全社会保障模式下,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商业长护险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还从制度上明确了商业长护险的发展空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德国长护险目前覆盖了约90%的国民。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障模式。日本政府于2000年正式实施长期照护保险法,强制40岁及以上全体国民必须参加长护险,符合条件人群的长护险覆盖率接近100%;保险出资责任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或国家、个人两方分担;受益群体为身体失能的65岁以上的老人和因晚期癌症和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需要支持和护理的40~64岁医疗保险加入者。在资格评定上,日本政府制定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失能人群评估、护理服务分类等关键环节管理,最大化避免道德风险,确保将有限的护理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群。在待遇给付上,主要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现金给付的比例极少。在服务供给主体及形式上,主要有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类形式,但由于近年来人均护理费用居高不下,日本政府逐步缩小机构护理与居家及社区护理的给付差额,提高居家、社区护理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引导第一足球网:的长护险受益者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鉴于强制型长护险已为国民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日本商业长护险前期发展缓慢。但近年来,随着强制型长护险个人缴费比例上升以及护理内容压缩,商业长护险逐渐受到中高收入群体的青睐。 从其他国家长护险发展实践看,各国立足老龄化实际、国家体制、财政状况和文化特点,逐步探索建立起适合自身的长护险发展制度安排,对我国长护险发展主要有以下启发。 一是长护险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逐步完善。中国老龄人口总量大、分布广、需求差异大,加上面临“倒三角家庭结构”“未富先老”等现实问题,国家和个人养老资金储备有限,在共同富裕原则指导下建立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的长护险制度,远比其他国家任务更艰巨。因此,更要立足国情国力和人民诉求做系统规划,并根据实施情况逐步调整完善。 二是发展长护险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合力。从国际实践来看,任何一种长护险发展模式都需要政府和市场分工配合,相互协同。在美国市场主导模式下,由于过于依靠市场对资源的绝对配置作用,商业长护险面临严重的病差损风险,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快速增长后陷入“涨价—退保—赔付恶化—再涨价”的恶性循环,亟须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日本社会保障模式下,政府承担从政策制定、资格准入、资源协调到具体实施等各个环节,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标准化的长护险产品很难兼顾国民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也面临从主要依靠社会福利机构到通过调整长护险立法鼓励商业机构参与长护险业务的转变。相对来讲,德国从制度上明确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长护险发展的作为空间,政府、市场各尽其能、互相补充,更能促进长护险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是要特别重视技术标准在长护险实施中的作用。在已实施长护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长护险都带有一定的普惠属性,这就决定了它有着受益人群多但资金有限这一特征。如何将有限的资金真正分配到需要照护的人,特别需要建立从筹资、资质审核、服务分级及定价、到服务机构评价等全链条的标准和流程,同时还要不断扩大人工智能的介入领域,减少关键环节主观因素影响,确保公平公正原则在长护险实施中得到严格贯彻,道德风险得到最大化防范。日本、德国在长护险实施中的精细化管理经验尤为值得借鉴。 目前,我国长护险发展仍处于谨慎探索阶段,在相对统一的设计思路下,试点城市根据地方老龄化情况以及财力状况作出了略有差异的制度安排,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长护险顶层设计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政策性长护险制度仍在部分城市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政策实施推广。主要体现在:基金筹资、失能评估、护理服务内容、待遇支付、护理机构评价等关键环节的标准仍未最终建立。例如,失能评估全国标准正在试行仍需进一步完善,其他专项标准仍由试点地区单独制定实施;第一足球网:商业长护险的支持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其在国家长护险制度体系中的定位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长护险发展的充分性有待加强。政策性长护险试点成果初显,但距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的示范性经验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实施长护险制度的必要性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试点区域的政策性长护险也存在参保范围不够、保障深度不足、长护险基金可持续性不强等问题。商业长护险因缺乏经验数据及护理标准导致产品定价难、理赔审核难等问题,加之美国等国家保险机构经营商业长护险产生巨额亏损的实际情况使部分保险机构望而却步,目前多数保险机构对研发长护险产品处于谨慎状态,下一步需要在产品设计、两核技术、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强专业能力积累。 三是护理、康复等相关产业发展需进一步加快。养老产业目前在国内发展尚在起步阶段,其中康复、护理等细分领域发展更为落后,存在发展质量不高、区域差异大等问题。主要体现在护理机构、专业人员、设备仪器等供给严重不足,专业经营管理标准、护理人员培养及认证体系、监管部门有效监督评价等还有待健全。在护理、康复等长护险服务承接产业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个别长护险试点区域甚至出现了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协议护理机构,只能采取向失能人员直接发放补贴的方式,违背了通过实施长护险改善失能人群生活质量的初衷。 从国外成熟经验及国内试点情况来看,长护险发展既需要政府统筹规划、制定标准,又需要企业积极响应、献智献力,还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一是尽快明确长护险发展制度体系。建议加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教训,研究出台具备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的长护险制度,为国家层面整体推进长护险制度建设提供根本遵循。厘清政策性长护险和商业长护险各自定位分工,发挥政府、市场合力满足好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照护诉求。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支持保险等相关行业投资设立健康服务机构,加快促进康养产业发展,提升长期护理服务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是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在长护险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国土面积广、人口基数大,与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相比失能人员照护压力更大。虽然目前政策型长护险已在试点阶段,但距离在全国范围内成熟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面对日益激增的养老照护需求,政策性和商业长护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切合实际。建议建立统一的长护险承保、赔付、服务等数据平台并对保险第一足球网:共享,解决商业保险机构在长护险定价、承保、理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是有力发挥专业机构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完善的长护险实施技术标准对长护险制度稳妥落地起着关键作用。医疗研究机构及高校医学相关院系、医院在医疗、护理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积淀和充分的临床经验,保险机构的精算、两核、运营等部门也在保险产品定价、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评估、出险理赔及服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我国政策性长护险试点过程中,也有很多城市尝试与此类机构合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在长护险实施标准制定中,建议国家及地方医保局广泛邀请医学相关科研院所、医院、保险机构参与其中,从理论及实践上提供智力支持,群策群力制定出尽可能科学、完善的长护险实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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