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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2015-07-28 08:38:01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李画 丁萌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本报记者 李画 丁萌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据介绍,《办法》遵循了四项主要原则,分别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因此,《办法》在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在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下,分公司可以承担出单、理赔、客户服务等落地工作。

    此外,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办法》发布后,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发表了看法。泰康人寿副总裁兼创新事业部总经理王道南向《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办法》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主要对于第三方业务开展规范以及保险机构自身服务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准入和退出机制,体现了监管层希望规范互联网业务、提出“线上标准”的思路。王道南称,《办法》还有一些细节可以逐步去明确,但总体来讲,监管层的出发点是鼓励创新,因此不希望框得太死导致生命力不足,另外也是为未来的监管能力留出了空间。

    众安保险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在明确定位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职责的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约束,对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内的操作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整体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说,对于《办法》没有列明的险种,考虑到互联网保险没有办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难以满足产品服务的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没有放开经营权限制。袁序成明确表示,理财型产品的区域性限制没有放开。

    对于依靠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型产品的一些市场主体而言,或受到这一规定的影响。对此,弘康人寿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已经具备一定量级的活跃客户,理财型产品的购买目前体现出一种高频交易,所以未来在服务客户方面还有很多发展和创新点。

    国华人寿相关人士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公司一直以来在销售中都注明了服务区域。如果有非服务区域内的客户要购买产品,公司会提示风险。这位人士称,《办法》出台可能会对服务有一些影响,但整体而言影响不大。

    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的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比近50%,高现价产品占比也比较高,目前公司对于《办法》还在学习中。

    华夏保险副总裁刘冬表示,加强监管是好事,公司目前正在对《办法》进行评估。刘冬称,公司线上业务随着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张,也在不断增长。

    在互联网业务规模上,保监会有关人士称,今年1月至5月,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保费收入的5.7%,比2014年提升了1.5%,比2013年提升了4%。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4种模式:一是保险公司自营;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三是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四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

    信息安全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普遍关注的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并作了相应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袁序成对此表示,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消费者的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好的服务等。

    针对目前出现在互联网平台的互助类保障团体,《办法》没有明确提及。必互互助创始人李海博称,目前网络互助保障的形式不属于保险范畴,但应用了保险的理念。李海博表示,提交相互保险申请是希望能够被纳入监管体系。但未来非相互制保险的网络互助形式是否可以存在、是否也要纳入监管框架,希望监管层能从鼓励创新、兼顾风险防范的角度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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