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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保险业红黑名单制度

2015-02-27 08:39:31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冯娜娜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本报记者 冯娜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新国十条”,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了未来5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是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制度安排和方向性指导文件,是保监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颁布后我国首个专门的行业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划》在内容上有些新变化。比如,在提出构建保险业信用体系的总体思路中,除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保险企业、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之外,《规划》将“保险监管机构”也纳入其中。

    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作为保险政务主体,保险监管机构的诚信水平对其他保险信用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

    此外,《规划》某些措辞亦有变化,将《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深入推进保险商务信用建设”和“加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建设”中的“信用”均改为“诚信”,相应地,也提到了要推进产品开发、保险销售、保险服务和资金运用的诚信建设。

    保险业建立红黑名单

    对于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来讲,目前最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什么?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任务繁重,千头万绪。当前最急需、最迫切要做的工作主要是两项:一是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具体来看,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各行各业都要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档案。保险业将着手建立涵盖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乃至保险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并依托这些记录,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论是从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身来说,还是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来看,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都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险业自身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二是推动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其中,重点提到了要建立保险业“红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对此,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所谓“红名单”,就是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宣传和支持力度。首先是进行表彰,营造氛围。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其次是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等措施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所谓“黑名单”,就是把失信行为“晒一晒”,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一是制定保险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二是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三是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发挥媒体曝光、群众评议等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保险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有了“黑名单”,市场自然会用脚投票,这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惩戒。与之相配套,保监会将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至于具体有哪些“红名单”和“黑名单”?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来确定本辖区的红黑名单。”

    具体落实方面,《规划》提出了3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示范引导以及加强协同配合。

    5年规划目标任务确定

    《规划》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共建”“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3项基本原则,明确了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3项“目标任务”。

    到2020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要达到3个方面的总体目标:其一,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系统和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其二,保险服务明显改善,市场秩序显著好转,保险商务诚信、保险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消费者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其三,行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信文化建设扎实推进,保险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保监会提到,上述目标任务将分3个阶段完成:

    2015年,加强保险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启动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保险业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等相关标准体系。

    2016年-2018年,保险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存储、处理、管理和使用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信用记录覆盖力争达到80%。保险业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基本完成,行业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基本实现。

    2019年-2020年,保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率力争提高到95%。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国家其他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有机对接。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诚实守信成为广大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保险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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