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的省市保险市场通过价格自律手段,对产品价格进行规范。《第一财经日报》从市场上了解到,尽管目前制定的自律公约数量不少,但真正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用“价格自律”来对抗“恶性竞争”,孰胜孰负,短期内或难博弈出结果。
从根本上看,行业自律应是保险业“四位一体”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引导其提高市场调控和价格协调能力,为行业整体维持合理利润空间,对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尤为重要。但是行业自律自开始出现以来,就陷入了“是否涉嫌垄断”和“建立—打破—又建立—又打破”的怪圈。
之前,车险业务是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最为集中的领域,也是价格自律公约“设立”和“撕毁”最频繁的领域。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监会2006年19号文件《第一足球网: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8年70号文件《第一足球网: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精神,制定“各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惠、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基准费率的30%”、“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子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上限不超过15%,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上限不超过4%”等条款,对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水平、消费者购买车险的最低折扣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标准进行业内自律。
对于违反自律规定的保险机构,行业协会通过暂停业务和没收保证金的形式给予惩处。价格自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但毋庸置疑,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自律并非长久之计。同样在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订立《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之后,多个省份保险市场按照公约内容,明确了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支付的上限标准。如普通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缴产品的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2.5%~3%。然而,目前实际情况早已突破这一标准,趸缴产品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已达到保费的5%~6%,个别公司还通过账外额外支付手续费,或与银行合作举行各种活动“激励”,变相增加支付手续费。
此外,个别公司表面遵守约定,私下通过变通支付名义或账外循环等手段,变相进行价格竞争,进一步增加了价格自律的执行难度。这一现象在各地车险市场上不断出现,显然,无论财险行业,还是寿险行业,依靠行业自律遏制手续费恶性竞争的做法,尚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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