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保险法》1995年问世后,2002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09年通过第二次修订。一部行业法律每7年修订一次的纪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十分罕见,表明保险业在我国属于快速成长的行业,相关运行规则必须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环境适时调整和完善。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表述,彰显出保险行业对我国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时,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立法宗旨,切实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方面做出更加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新《保险法》还在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明确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
新《保险法》对于我国保险业的科学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险业要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新《保险法》缺乏实施细则,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还存在着对部分相关新增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的现象,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保险业务运行滞后于保险法规的状况可能会在2010年的保险市场上有所体现。
防风险
为了防范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影响,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将防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先后颁布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项部门规章。同时,还出台了近60项规范性文件,从制定各项行业标准、产品风险投保提示、理赔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流程、保险投资行为规范到相关统计指标编报等涉及保险业务运行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市场特点引入了许多防风险的制度和措施,许多保险经营主体也主动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防风险政策。其中,在寿险市场上,为了控制相关短期理财保障型产品可能对被保险人利益造成的影响,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等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顶住保险业务增长放缓甚至负增长的压力,通过业务结构调整减轻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在财险市场上,以中国人保为代表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敢于对不良车险中介说“不”,广东省人保财险更是开始对车险一线业务员工瓜分中介费用的潜规则“大动手术”。
尽管监管机构和很多保险公司在防风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损害行业形象的恶性竞争,导致保险行业仍然需要正视业务风险、偿付能力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监管机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规作业的经营主体严惩不贷,有必要对财务状况极度恶化的经营主体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市场退出。
调结构
2009年,全行业逐步认识到保障型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主业,经营理念开始从理财保障向保障理财转变。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离开了保险保障,保险行业的存在和发展将走向歧路,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及其覆盖面相对较低的环境下,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非常重要。由于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忽视保险保障功能,过多关注理财型衍生业务,导致保费收入数据不能反映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功能的真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的数字“泡沫”,加上人身保险业务短期趸交产品占比较高,寿险业整体内涵价值走低。因此,出现了2008年保险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超过50%,但保险业对当年的汶川地震和南方冰冻灾害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不尽人意的尴尬现象。
2009年,全行业承接2008年秋季银行保险业务刹车动作,按照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抓住发展保障型业务、服务民生这条主线,更加注重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业务,使得寿险业务结构调整成效正在逐步显现,非寿险投资型业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新单期交占比上升,内涵价值有所提高。但是,调结构绝非金融危机环境下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稳增长
2009年,中国保险业在2008年保险业务收入增长基数较高和2009年产、寿险业分别开展规范市场秩序和调整业务结构的环境下,加上面对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因素,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全年保险业务收入可望超过11000亿元,提前一年实现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确立的到2010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达10000亿元的目标。
综合分析2009年中国保险业业务增长状况可以发现,在政府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相关政策的拉动下,财产保险业务创造了近年来少有的高速成长,全年保费收入接近2900亿元,增长率接近23%;人身保险业务由于业务结构转型和调整等因素,去年前三季度一直在较低水平增长。进入10月后,由于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拉动作用,整个寿险业开始走强,2009年的全年保费收入可望突破8300亿元,增长率接近12%;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成长率仍然领先,表明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费水平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的业务仍然拥有很大的市场;但由于控制健康保险市场接近98%份额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去年调结构的力度较大,导致整体健康保险市场的业务收入出现负增长。
因此,从2009年的各项经营指标来看,保险业圆满实现了监管部门提出的稳增长的目标,对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做出贡献。但是,在反映保险业经营成果占国民经济总量的保险密度指标上,仍然未能达到3.5%的历史最好纪录,不及2008年全球平均保险密度7.5%的一半,表明我国保险业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中国保险业任重道远。
盈利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9年第一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全行业要强化效益观念,尤其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保险公司承保环节无利润、效益主要靠投资的片面认识,指出了我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的重投资收益、轻承保利润的盈利模式对于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危害性,全行业上下形成了讲效益、要利润的共识。
2009年前11个月,在人身险业务中,保障功能较强的业务占比上升13.8个百分点,新单期缴率上升6.9个百分点,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增强。保险业全行业预计利润总额460.9亿元,同比增加574.49亿元。其中,产险业历史性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利润总额为23.43亿元,同比增加93.98亿元;寿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403.73亿元,同比增加329.51亿元。全行业盈利公司由2008年同期的19家增至2009年的36家,寿险业务结构向好及产险扭亏为盈的局面已开始显现,全年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实现较好水平的盈利已经成为定局。
产险业实现扭亏为盈,特别是承保效益有实质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保监会2008年8月出台的《第一足球网: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简称70号文)在2009年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在占保险费规模70%的车险市场上,保监会从源头上加强对市场行为的刚性约束,通过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应收保费和截留、挪用保费等风险得到遏制。同时,通过规范车险理赔环节、增加理赔信息透明度、建设车险信息平台、规范费率浮动因子使用和出险违章控制等业务流程,车险市场价格无序竞争的空间得以压缩。
但是,从全球保险市场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各项经营成本仍然较高,强化管理、降低成本、压缩费用的空间仍然很大,只要全行业摒弃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的非正常经营思维,扎扎实实地在承保环节做文章,保险经营环境将得到全面优化,从而产生稳健的经营效益。
社会责任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成长,我国保险业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保险行业通过打“三假”、防风险、调结构和稳发展等行动展示其对于国家、社会和民众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中国人保财险和部分专业农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上升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望达到14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的额度突破4000亿元。中国人寿在今年加大了面向农村群众的小额保险和新农合业务的承保面和覆盖面,对于提升和改善农民的保险保障程度起到了重要的表率作用。农业保险、小额保险和新农合业务的深度拓展,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拉动农村内需、扩大农村消费做出重要贡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将业务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相联系,将健康保险融入国家医疗改革和健康管理的大局,顶住负增长的压力,顺利实现产品结构转型,并且在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以国有资本控股保险公司为代表的保险机构面对盈利水平较低、甚至可能亏损的政策保险业务的积极态度,充分展示了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政治责任和大局意识。
但是,还有相当多的保险公司没有将自身的发展和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结合起来,忽视了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作用。同样,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在客户责任意识方面却落后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上个世纪80年代。防灾防损机构和相关工作已经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中脱落,保险公司第一足球网:关注保险业务的前端和末端,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大做工夫,而承保和理赔之间的中端服务却被忽略,形成了承保之后等着客户索赔的简单经营思维,忘记了没有索赔请求的客户是优质客户的事实。本应当充满人文关怀的保险业似乎面对客户除了卖保单和理赔,没有任何关爱的安排和制度设计。
因此,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动作仍然停留在简单的捐赠环节,很少在政治层面和客户层面深层次地思考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银行保险
2009年,保险监管部门实施结构调整政策的成效进一步显现,银行保险的业务合作也随之出现变局,保险业开始清醒地看待银保业务,银行业也开始着手研究银保深度合作问题,由此导致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较2008年降温明显。
银保业务的保费收入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费比例比2008年下降近5%,银保业务占市场全部保险业务收入比例由2008年的近30%下降到2009年的不足25%,保险营销重新成为保险市场的主渠道。同时,保监会在2009年初联合银监会开展整顿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的专项工作,打击销售误导和违规支付手续费行为。在当地保监局的支持下,江西省保险行业率先签署严禁违规支付银保业务手续费的自律公约,随后北京等地也采取了相同动作抑制银保业务代理手续费非理性攀比的现象。由于银行窗口销售的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型产品存在很大的同质性,个性化较强的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很难通过银行窗口进行销售,加上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代理合作模式,在积极调整结构的基础上,保险业与银行业开始探索开展长期、深入、稳定合作的模式。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先后控股三家中外合资公司,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成为恒安标准人寿的大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也大比例持股深圳发展银行,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露出曙光。
但是,保监会和银监会为了有效监管,防止银行保险风险的跨行业传递,在银保合作中采取谨慎的态度。银监会在2009年11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同时,我国已经获批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持股或控股仅仅出现在大银行与小保险公司、或大保险公司与小银行之间,即银行保险相互持股仍然属于“试点”阶段。
对于中国银行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波士顿咨询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报告认为,中国的银行保险合作会从目前的“一对多”转向“一对一”。但是,从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目前市场发展的状况来看,在银行保险双方能够实现理性双赢的条件下,一对多则是防范风险交叉转移和尊重客户选择权的最佳模式。
外资保险
2009年,在中国市场从事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10家(不含国寿续存),其中外资保险公司46家,占全国保险公司总数的41.8%。同期,外资原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公司业务收入总量约3.8%,不仅少于外资原保险公司数量为42家时的2008年,也少于外资原保险公司数量不足40家时的2007年。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市场秩序良好、业务结构不断优化、效益观念较强,但也面临着海外市场经验与中国本土环境相融合、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利润波动较大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等问题。
2011年是我国加入WTO十周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入世”十年的表现不尽人意,除了如上所述外资本身面临的问题之外,我国也应当在加大对于外资开放的力度,吸引外资将其在本土成功的机动车辆保险、健康保险和特殊风险保险的经验带进中国市场,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更快进步。例如,社会上对于我国车险市场诟病很多,我们应当通过对外资开放交强险的方式,鼓励外资进入车险市场。在技术上,交强险实行统一的条款、费率和保额,其本身只存在服务竞争。在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的市场环境下,为何不通过放开交强险对于外资的限制将外资“拉下水”, 通过外资经营车险、处理和中介及汽车修理企业的业务关系,为我们带来可以借鉴和学习的东西。
当然,如果我们放开交强险,外资仍然不愿意有规模地进入车险市场,则表明我国车险市场的生态环境恶化,这将要求我们认真评价、审视修改制度和政策。同样,我们也有必要调整WTO协议中限制外资寿险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采取合资方式的限制,采取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准入原则。因此,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体现大国风范,也是我国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郝演苏)
上一篇: 阳光人寿 简易理赔案30分钟内给付
下一篇: 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