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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韩啸】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别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删除了此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的内容。 同时,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中将原来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对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表示,如果外资保险想进入中国,现在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币,而不需要再通过美元等流通货币的兑换,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某外资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这项修改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方便,对整个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影响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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