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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1日将实施

2011-05-18 09:26:20来源:每日新报 作者:戎靖元 王安全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社会保险法》将自今年7月1日施行,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20日。

  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养老保险方面,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草案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草案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提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草案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被继承。草案同时强调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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