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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选聘通告

2012-06-05 17:25:18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福建保监局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福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选聘通告
2012-05-30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2年15号)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福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福建保险业提升服务水平,福建保监局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公开选聘福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简称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福建保监局社会监督员由保险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保险学者代表和媒体记者代表等组成,共10-15人。社会监督员采取商请相关单位推荐和公开选聘方式产生,其中通过自荐(公开选聘)方式聘任的社会监督员人数视自荐报名情况确定,一般为2至5人。

  一、选聘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保险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保险消费者的有关权益,关心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开展监督工作相匹配的经验和能力,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工作。

  (四)非保险监管机构、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五)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

  (六)未受过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

  (七)没有其他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对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 监督内容

  社会监督员主要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工作开展监督:

  1.保险合同条款是否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2.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4.保险机构履行服务承诺情况及保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态度、工作作风情况;

  5.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投诉渠道是否畅通、投诉处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等;

  6.保险纠纷调处工作是否规范、公正;

  7.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其他情况。

  社会监督员还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1.收集并反映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方式

  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面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福建保监局反馈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连聘连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五、工作性质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无报酬的志愿行为。社会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从事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六、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完整填写《福建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推荐/登记表》(见附件),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传真报名:传真至0591-87917257;

  2.信函报名:报名信函寄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6层福建保监局稽查处;

  3.电子邮箱报名:报名邮件发送至fjjcc@circ.gov.cn。

  (三)资格审查及确定人选

  我局将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颁发聘书并向社会通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6层福建保监局稽查处

  邮编:350003

  咨询电话:0591-87805386。

  

  附:福建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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